|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 |
| 2005-6-16 16:25:09 [ 本网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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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目的:为保障受审核方、相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过程满足CNAB的认可要求。
7.2 适用范围:相关方对本中心的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
7.3 申投诉内容:
7.3.1 申诉和争议:
a)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认证申请的;
b) 对所提供的审核报告和颁发的证书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的;
c) 对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资格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的;
d) 其他。
7.3.2 投诉和争议:
a) 拖期实施认证审核的;
b) 对审核人员的资格有异议的;
c) 对审核组的组成有异议的;
d) 认为本中心或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
e) 认为本中心违规收费的;
f) 对本中心认证/注册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异议或对获证企业的产品/服务质量严重不满的;
g) 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有异议的;
h) 其他。
7.4 工作程序
7.4.1 综合部指派专人受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并投诉方填写《客户申诉、投诉登记表》及相关资料。
7.4.2 综合部主任根据每次申诉、投诉内容,指定处理申诉负责人并提出处理方式,处理方式一般包括:
a) 召集有关人员开会,进行分析研究,确定申诉、投诉产生的原因;
b) 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研究,确定补救措施;
c) 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其重复发生;
d) 将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并评审其有效性。
注:为确保认证活动的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除直接涉及的本中心工作人员外,曾经为组织提供过如下服务的相关人员在涉及申诉、投诉或争议活动时应予回避:
● 为受审核方提供服务的人员
● 为受审核方获得或保持认证的咨询服务的人员
● 为受审核方设计、实施或保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的人员
● 本中心有可能妨碍处理结果的公正性的管理岗位人员
7.4.2.1 经调查确认申诉、投诉表明本中心或工作人员存在不符合7.3.1、7.3.2表述的事实时,由调查人填写《申诉、投诉调查表》,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管理者代表。
7.4.2.2 管理者代表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按ZJYC/PD17《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规定,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或预防措施并验证其效果。
7.4.2.3 处理申诉的负责人对申诉进行处理后,将处理情况和结果编写《申诉、投诉报告》,报本中心常务副主任。
7.4.2.4 涉及审核技术方面的申诉处理结论应先送技术委员会审定后,上报本中心常务副主任。
7.4.2.5 本中心常务副主任将申诉、投诉及相应的处理情况,定期向本中心主任汇报。
7.4.3 对涉及本程序7.3.1及7.3.2 f)、g)条款的申诉和投诉,报本中心技委会,由技委会主任负责组织处理。必要时,成立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本中心主任批准后,由综合部负责执行。
7.4.4 综合部指派的负责人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将《申诉、投诉处理结论》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诉人,一份归档保存。
7.4.5 处理申诉或投诉的时间期限,自收到申诉或投诉之日起至作出决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
7.4.6 综合部指定的负责人将每次申诉/投诉的全部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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