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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2005-6-16 16:30:16 [ 本网编辑 ]
 
6.1 获证组织的权利:
6.1.1获证组织对本中心审核认证工作有权向本中心管委会及国家主管部门申诉。
6.1.2 获证认证组织可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定按第9章执行。
6.1.3 根椐自身产品、发展和管理等变化,可向本中心提出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6.1.4 可登陆本中心网站(www.ceec9000.com)查询获本中心认证组织名录和认可业务范围等信息。
6.1.5 在认证证书到期时,可向本中心申请复评换证,也可申明不再保持认证。
6.2 获证组织义务:
6.2.1 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
6.2.2 为进行评定、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作出必要的评定安排,包括文件审查、区域的确定、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查阅)和认证人员的访问。
6.2.3 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作出说明。
6.2.4 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本中心及相关方的声誉,不得作出使本中心
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6.2.5 当本中心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时,组织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
广告,并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6.2.6 只能用认证证书来证明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
不能用认证证书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认证批准。
6.2.7  确保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标志和报告或报告的任何一部分。
6.2.8  在各种媒体(文件、小册子或广告中)对认证的宣传中应符合本中心要求。
6.2.9  获证组织应按要求向本中心提供有关投诉和依据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
或其他引用文件要求所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6.2.10 获证组织应制定相应的程序,以保证向本中心提供最新的信息,在认证证
书有效期内如发生质量管理体系重大变更,须在1周内以书面形式通报本中心。
6.2.11  如发生认证范围内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国家或地方抽检中发现质量问题时,须在24小时内通报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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